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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出版日期:2018/06/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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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面附上一則新聞讓大家了解時事



溪水暴漲37人溯溪困 急流橫渡驚險救援
屏東三地門知名景點海神宮,晚間傳出有溯溪團,因為大雨溪水暴漲,多達37人受困,救難人員架設繩索,以接力方式將團員拉上岸,但溪水湍急,救援過程中,有團員幾乎滅頂,場面驚險,還好37人最後全網路熱銷熱銷排行榜數平安脫困。


屏東三地門知名景點,海神宮傳出有團體受困溪邊,搜救人員帶著手電筒,摸黑架起繩索救援。混濁溪水不斷大力沖刷,眼看學員幾乎滅頂,救難人員使勁的拉住,用接力的方式,一個一個把受困的團員拉上岸,但水流相當湍急,一個不小心就有可能被大水沖走,讓在岸上的人看得冷汗直流,頻頻喊小心點。

脫困民眾vs.搜救人員:「(溪水)漲很久了,還這麼深,...快下快下,欸那個是怎樣,那個是怎樣。」


事件發生在屏東三地門,晚間六點多接獲民眾報案,說在海神宮前有37人受困,其中31名學員,以及6名的教練,因為碰到山區大雨,受困在寬約六米且水深及腰的溪流旁,消防人員只好架起繩索,用溜索的方式把團員帶到安全的地方,還好在30分鐘後37人全數脫困。

三地門分隊小隊長許國志:「共有37人溯溪受困於河水暴漲中,無法順利地過溪,消防人員出動兩台車,三個警消前往救援。」


原來下午兩點多,三地門下大雨,根據中央氣象局觀測資料顯示,一路到晚上八點,累積雨量達到102毫米,龐大的雨量,導致溪水暴漲,還好這回37人最後平安脫困,有驚無險。


 藝人與經紀公司抽傭眉角多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:契約擬定階段就要謹慎思考


文 / 陳志銘

繼上次談完「契約雙方當事人、契約存續期間及演出地區的限制」等問題後,今天我們要繼續淺談關於藝人與經紀公司約定抽成的問題(即佣金)。

(二)經紀公司抽成、佣金問題:

經紀公司的佣金其實是兩面的問題,事實上也涉及了藝人的收入多寡,經紀公司若抽成比率高,藝人的收入就相對少;反之,若經紀公司抽成比率低,藝人的收入就多,但抽成多寡也會涉及藝人是新近演藝人員,還是火紅的當紅炸子雞,而有不同的談判籌碼。在藝人剛踏入演藝圈初期,因為經紀公司需教育、培訓藝人,因此也需投入大量人力、金援,自然經紀公司會想要將抽成比率拉高。另外,經紀公司需投入多少也可能涉及了藝人的定位,只要當個歌手、單純當個演員、僅是個綜藝咖上上通告,還是演藝三棲,而這些因素也會影響經紀公司心目中想要抽成多少。

而契約條款中約定抽成的契約條文可能是以「甲方(指經紀公司,以下本文章所述均同)之經紀報酬為乙方(指藝人,以下本文章所述均同)演藝及與之有關活動所取得收入的百分之幾」這樣的方式呈現。而涉及錢的問題,想當然爾,自然會有對帳的問題,要多久對一次帳?如何對帳?有無明細供雙方留存,以釐清爭議?怎樣可以確保雙方間帳目清楚?而藝人從演出活動中賺取的酬勞,於扣除經紀公司的佣金後,經紀公司要如何給付給藝人(給付方式)?在怎樣的期限內就要匯入藝人指定的帳戶(給付期限)?如果遲延給付,經紀公司是否要給藝人遲延利息?如果經紀公司在抽佣後,是否要再扣除藝人稅捐、為藝人治裝(編按:最近財政部因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45號解釋,亦在研擬「薪資費用核實減除方式」『俗稱名模條款』,初步研擬僅將治裝費、進修訓練費及職業工具支出3項特定費用,列為核實減除項目,因此藝人的治裝費亦將可以做為扣除所得之一部分)等雜項費用?

另外,如果在經紀公司積極努力推銷藝人後,但藝人真的不幸未獲青睞而在一定期間內都沒有任何演出的機會,或是藝人僅是「one-hit wonder」(指類似紅一首歌後就再沒有出唱片的藝人),但經紀契約的存續期限未到的窘況,這些狀況難免會遇有生活困窘情形,契約條款中是否要約定類似「乙方於甲方積極為乙方尋求演出機會後,仍未獲演出機會時,甲方應按月給付乙方新台幣OO元」之條款,以確保藝人在未hit之前,仍能保有最基本人性尊嚴及維持生活基本需求。甚至是較具福利的經紀公司直接在契約中約定例如「為確保乙方基本生活需求,甲方應按月給付乙方新台幣2萬元之生活基本費用」,而不問是否已積極為藝人尋求演出活動。諸如上述這些問題最好都要在簽約當下釐清,否則事後遇有意見不一時,即難以處理,而易衍生爭執。

而如果是續約,在藝人的知名度及演藝成績已有不錯的情況下,因為經紀公司已較不用再投入教育、栽培等費用,雙方也可以考慮、洽談,是否要降低經紀公司的抽成比率。

最後,諸如「約定抽成多少較為合理」、「給付的方式」、「何時給付」這類的問題,私法自治的成分很高,除非有顯失公平的情況,否則法院在事後以司法介入的程度就會比較微弱。所以,在契約擬定階段,雙方就要謹慎思考再予訂定,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。

 

(本文作者為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、橋頭地檢署檢察官)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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